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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一技术员涉嫌受贿48万被另案处理

网络整理 2018-06-23 13:36

  和讯网消息 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公然给予长城汽车一技术员“好处费”48.05万元。

  3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杜某、卓某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9个月不等,且不适用缓刑。涉嫌受贿的长城汽车员工范某被另案处理。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杜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江苏省昆山艾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卓某,男,1984年9月出生,江苏省昆山艾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7年6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昆山艾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为取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浓度黑色母销售业务,并谋求该公司内外饰事业部技术员范某(另案处理)向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其公司产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先后多次通过被告人杜某、卓某给予范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0500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卓某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昆山艾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卓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卓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Tags:长城汽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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