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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飞镖协会飞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网络整理 2020-07-17 1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中国飞镖运动的健康发展,同时打造一支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益求精的业务水平的飞镖裁判队伍,保证飞镖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飞镖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第21号令),并结合飞镖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飞镖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飞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可以在中国飞镖协会主办的国家级特、一、二类赛事中担任竞赛裁判长。

  第五条 中国飞镖协会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各级别的裁判员,必须服从本人所在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协会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中国飞镖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飞镖协会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体育主管部门、飞镖协会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规定,对其所属的裁判员(主要包括一级和一级以下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中国飞镖协会裁判员委员会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工作和国家级竞赛的裁判选调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飞镖协会负责本地区飞镖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地市级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县级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未成立省级飞镖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其他未成立各级飞镖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行业体协负责本系统飞镖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协会执行。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实践部分(临场执裁)、体能测试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飞镖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区县级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国家级四类赛事以上飞镖竞赛执裁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飞镖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三次以上国家级四类赛事以上竞赛执裁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飞镖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飞镖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飞镖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备三次以上国家级二 、三类比赛的裁判长职务及中国飞镖联赛执裁的工作经历;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经中国飞镖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如优秀人才,可适当突破。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飞镖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证到所在地方相应的认证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中国飞镖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可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第十八条 中国飞镖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飞镖各等级裁判员证书和徽章及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审批认证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飞镖协会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中国飞镖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与区县级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向省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飞镖协会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注册年度内不安排裁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飞镖项目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和上一级管理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竞赛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奖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国飞镖协会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认真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并进行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五)配合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飞镖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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