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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潜力

网络整理 2019-05-31 23:13

李诗鸿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副研究员

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少的问题,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增强创新能力。然而,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实践中登记程序不便利、评估能力不强、质物处置难、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制约了融资效率。

目前,北京、上海浦东、武汉已相继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质押融资制度,可借鉴其经验,通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引入信用担保中介机构、丰富职权实现方式等形式提升科技园区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早规定专利权可以用于质押,其后为贯彻实施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陆续制定行政规章,在宏观层面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搭建了制度框架。另外,省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化条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各地推出三批融资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承担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

地方试点经验值得借鉴 

研究发现,以“北京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模式”为代表的地方融资实践的有益经验或许能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直接质押贷款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机构并没有直接参与到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的法律关系中,而仅以局外人的身份对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支持。其缺点是由于缺少专门机构作为担保人,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时为保证风险可控往往设置严格的贷款条件,贷款对象一般是处于成长期、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还款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尚处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难以获得贷款。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银行,还包括政府机构即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该中心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直接介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并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其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机构以担保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弊病则在于政府机构承担了较大风险,一旦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则必须向银行清偿债务,这无疑加大了地方财政潜在的债务危机风险。

在“北京模式”和“上海浦东模式”的基础上,武汉推出了“混合模式”,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创新。通过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银行的风险。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因素制约了武汉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但武汉市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的积极创新,尤其是引入专业担保公司,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大瓶颈亟待破除 

一是登记制度程序的便利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现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目前,专利、商标、版权的质押登记必须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的总局办理,省级及以下工商管理部门无权办理质押登记。

集中到总局进行登记固然更有助于实现质押登记的公示性和有效性,然而,登记效率或将降低。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登记体制造成非北京地区的业务登记成本较高,制约了银行和企业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制度有待统一以及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银行确定融资额度和控制风险的重要依据。因其专业化要求较高,目前在实践和理论上尚缺少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制度,评估过程对细节的不同处理,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较大差异。

此外,目前知识产权中介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能力、资信参差不齐,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难以为银行决定放贷及确定放贷额度提供依据。实践中,银行往往不得已寻找自己信任的评估公司,并大幅度压低贷款率(一般不超过评估值的30%),同时上浮利率,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与企业的期望也形成较大差异,有关工作广泛开展较为困难。

三是有效的防范违约风险措施有待进一步优化。现阶段,大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尚无具体规定,除了加强贷前审查及提取准备金等消极防范措施以外,缺乏积极有效的防范违约风险措施。客观方面,银行对于出质的知识产权难以控制。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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