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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的答复
网络整理 2019-11-22 15:55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深刻分析了当前商标侵权乱象产生的背景,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的表现和危害等。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修改条款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问题,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为配合本次《商标法》修改,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将积极推动尽早出台。
一、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规定,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由于商标驰名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原本不驰名的商标可能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广告宣传而变为驰名,原本驰名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得不再驰名。因此,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对于您提及的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完备和明确。例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提出时限方面不受本款中五年的时间限制等等。
另外,为了进一步有效遏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我局正在研究起草的《规定》拟将模仿驰名商标、攀附他人商业名誉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纳入不得申请商标行为范畴,并规定应当依法对该行为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
对于您提及的在商标初审环节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商标法全面修改中,加强调研,认真研究,以期通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优先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2006年印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2009年1月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除出台司法解释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规范和指引,确保正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商标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
从现行商标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商标法》第十四条及《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量的因素;《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的具体情形;《解释》第五条还对当事人主张认定驰名应当提交的证据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均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在刑事惩处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依法运用刑事手段保护该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建立商标注册纠错机制
您提及的对明显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却又因为各种因素造成商标重复注册行为的纠错机制,目前《商标法》中已有相应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却又因为各种因素造成商标重复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于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但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则可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对于建议中指出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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