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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网络整理 2020-05-28 18:21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月7日正式发布,并由2018年2月8日正式实行。今天小编就继续以《行诉解释》为切入点带领大家解锁一个我们考试中的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上一次我们所讲的不可诉行为包括:国家行为;行政规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今天咱们继续攻克这一核心考点。

一、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之所以这类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范围是因为:第一,这一类行政行为有的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第二,这一类行政行为不可能或者极少数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第三,这一类行政行为专业性极强而且非常复杂,以至于使法官的审查徒劳无益。

二、刑事司法行为

所谓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不可诉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根据我国的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一般不作为行政行为;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等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调解行为

此处的“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在争议各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活动,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法律规定的调解行为之所以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有三:第一,行政调解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但以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前提;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三,行政调解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当事人如果对调解行为持有异议,可以就原双方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进行行政诉讼的必要。

四、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这类行为之所以不可诉是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指导去做,也可以不按照其指导去做,违法行政指导行为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没有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该类争议的必要。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总结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因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所以大家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复习。

Tags:法律基础知识(2)行政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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